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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速行车无“小事”

2017-04-26 绍兴高速交警

前言

“勿以恶小而为之”。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动作”、“小习惯”其实并不小,而在高速公路上,这些“小动作”、“小习惯” 就会与你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道路上“勿以恶小而为之”。

小动作----回微信

去年12月19日中午,绍兴绍诸高速公路诸暨方向浣东收费站不到处一辆小型普通货车失控后撞到了中央护栏,导致车辆侧翻向前滑行了20余米,侧翻后车上的货物散落一地,事故造成路面通行受到短时影响,幸亏驾驶员只是受了点皮外伤。据了解,驾驶员李师傅当时分心了,刚好在回复手机微信,再加上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偏离了正常的路线而撞向了护栏,完全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由于车辆速度较快,在碰撞时冲击力很大,造成车辆侧翻。

小动作----拿东西吃

2015年春节期间,一辆杭州牌照的奔驰车在硬路肩随意停车换人,与后方来车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痛事故。


当天,家住杭州的叶先生,带着老婆管女士,春节去探望住在宁波的父母,探望完父母,想起岳父母,过年了,也应该去探望一下他(她)们,于是在正月初二,就开着自家的奔驰爱车,带着老婆去探望远在江西的岳父母。当车子开到甬金高速公路嵊州境内,老公叶先生开车感到累了。但他没有选择在出口驶离高速,而是选择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停车换人,叫老婆管女士来开。


同时,王某驾驶着一辆大客车从浙江余姚驶往湖南永顺,王某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当时感到肚子饿了,就一边开车一边拿东西吃。


事故发生时,王某想伸手拿根香蕉吃,因为香蕉放得比较远,就欠身去拿,带动了左手握着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向右偏,也驶入了硬路肩。等王某发现管某的车时,距离已经很近了,来不及打方向避开了。

小动作----抽烟

2012年,甬金高速上发生了一起为了的一根烟,葬送了一名年轻女子的生命的事故。那天晚上,徐某开车从宁波返回东阳,车上搭了两名女子。开到甬金高速嵊州段,徐某有点犯困,特别想抽烟,就拿起了中控台的烟。后排女乘客说也想抽烟,徐某就低头从烟盒里拿出一支香烟,扭头递给后排的女乘客……事情就在这一扭头时发生了。就在徐某回过头时,猛然发现前面有一辆半挂车,距离只有一二十米!他赶忙往左打了一把方向,但忘了踩刹车。悲剧发生了,后排那名女乘客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小习惯----车窗抛物

2016年6月17日,高速绍兴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巡逻至S24绍诸高速上虞方向元宝山隧道出口处时,发现一辆载满布匹的轻型普通货车正停在路边,有两个小伙子正抱着一大卷布匹在车旁捣鼓。

民警上前询问。这不问不要紧,一问之下,连交警都险些吓出一身冷汗,原来,车上两人都姓汤,都是是枫桥镇汤村的人,他们一起开了一家纺织厂,今天下午,他们正从兰亭拉着一批布到上虞去。在行驶过程中,副驾驶的小汤在抽完烟后,随手把烟蒂往车窗外一扔,不想飞出车窗的烟蒂被风一刮,正好落在车后的货物(布匹)上,而此时,开车的两人却毫无察觉,直到车辆途经绍诸高速元宝山隧道时,车上的两人才闻到一股类似羊毛烧焦的臭味,多年从事布匹相关工作的两人当即反应过来,后面的货物应该出问题了,于是赶忙在车子开出隧道后,靠边听到硬路肩上,此时,车后已是浓烟滚滚。所幸发现比较早,火势尚未蔓延开来,很快被二人控制,但是也被烧毁了价值一千多元的布匹。

这些小动作、小习惯都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不得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就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作为一名驾驶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状况及车辆的情况,结合实际通行的道路,确保安全驾驶。驾驶人在提高守法意识遵守交规的同时,要注意改正驾驶陋习,这样才能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由于法律条文无法穷尽执法实际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所有情况,所以,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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